各单位(部门):
为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、《陕西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>办法》等法规要求,进一步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,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,保障师生的生命与财产安全,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1.摩托车按要求办理通行标识,仅限进入家属区,禁止进入校园教学区域和学生公寓区域。
2.所有在校学生不准在校内驾驶机动车辆。
3.进入校内的机动车辆一律按划定的停车位箭头顺向规范停放。一部车辆只能占用一个停车位,不得影响其他车辆的停放,不得影响交通。禁止在交叉路口、人行横道、交通班车专用车位、消防通道、绿化带、主干道(划黄线路段)等“禁停区”停放。禁止在停放场地内擅自维修、清洗车辆。
4.车辆进入校园时,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,坚持“行人优先”原则,按照校园内设置的道路交通标志、标线行驶和停放车辆,禁止鸣笛,进出校门限速5公里/小时,校内行驶限速15公里/小时。
5.各类三轮车辆不得进入校园。如有特殊需要的,必须在各自单位(部门)登记审批,经保卫处审核备案,并办理通行标识。
6.机动车辆驾驶人在校园内不得违反超速、不按车位停放、不服从执勤人员指挥等规定。如第一次违反,驾驶人必须签订安全承诺书,并经单位(部门)领导签字同意;第二次违反,由单位(部门)负责人负责约谈,驾驶人参加保卫处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考试,考试合格后方可解除限制;第三次违反,取消该车的进校通行和停放资格。
7.对违规相关情况纳入违章违规当事人所在单位(部门)当年年度考核和学生工作考评工作。
8.车主自行担负对其车辆的保管和看护责任,关好车门门窗,妥善保管好车内存放的物品,学校不承担车辆在校内停放期间发生的车辆损害和损失。
9.车辆乱停乱放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者,保卫处报交警部门拖车处置,产生的费用由车主承担。
上述措施自2023年11月3日起执行。
党委学生工作部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党委教师工作部
保卫处 离退休工作管理处 后勤管理处(后勤服务集团)
2023年11月3日